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日前媒體報導[1],因近來賞櫻風潮盛行,知名超商為趕上這股風潮趁機宣傳,竟使用網友在臉書上所放之櫻花照,於超商自己之臉書粉絲團網頁,還吸引上百人留言按讚。而該照片為網友自己所拍,並在圖上設計「簽名檔」以免被盜用,但仍被修圖修掉而置於超商網頁上,該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,是否已觸犯法律?
網路上常有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,該行為可能觸及之法律問題,大致上約有下列規範:
一、著作權法
首先,若要適用著作權法,應先討論該被盜圖片是否屬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。因著作權法之精神,在於保護具原創性之著作,而圖片通常屬攝影著作,若要受保護,應視其是否為由主題之選擇、光影之處理、修飾、組合或其他藝術上之賦形方法,以攝影機產生之著作。若是通常之以攝影機對實物拍攝之照片,尚難認係著作權法所指著作。
換言之,受保護之攝影著作,必須有思想、感情表現之因素,攝影者需將其心中所浮現之原創性想法,於攝影過程中,選擇與安排標的,運用各種攝影技術,決定觀景、景深、光量、攝影角度、快門或焦距等事項,進而展現其原創性,並非單純僅為實體之機械式再現。故,若如身分證、駕照、護照或考試用之照片,係以實用之目的所作成,除非符合思想或感情創作表現之著作要件,否則非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要件[2]。
若是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之(攝影)著作,則在網路上盜用者,可能觸及下列著作權法之規範。
(一)刑事責任
(1)重製
著作權法第91條1項規定: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,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重製即指,以印刷、複印、錄音、錄影、攝影、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、間接、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。網頁上盜用他人圖片之行為,即屬以其他方法重複製作他人著作物。
(2)公開傳輸
著作權法第92條規定:「擅自以公開口述、公開播送、公開上映、公開演出、公開傳輸、公開展示、改作、編輯、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。」
公開傳輸指,以有線電、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,藉聲音
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
之時間或地點,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。盜用他人圖片,並放
於網頁上,即為以上述方法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,是為公
開傳輸。
另外,盜用人將原照片上之簽名檔字樣消去,此動作應不具原創性,故應不構成本條之改作行為。但該行為可能足以證明,盜用人有侵害他人著作權之主觀故意意圖。
[1]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%E8%B6%85%E5%95%86%E5%81%B7%E6%88%91%E6%AB%BB%E8%8A%B1%E7%85%A7-%E8%87%89%E6%9B%B8%E7%96%91%E7%9B%9C%E5%9C%96-%E6%8C%A8%E6%89%B9-041343231.html超商偷我櫻花照!臉書疑盜圖 挨批TVBS – 2012年3月20日 下午12:13
[2]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198號刑事、97年度台上字第6410號刑事、臺中地院民事99年度智字第3號、板橋地院民事100年度智字第9號判決參照。